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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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婚姻纠纷如何调解

来源:霍邱律师   网址:http://www.lawhqls.com/   时间:2015/7/7 10:26:00

  (一)、婚姻纠纷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结合为夫妻关系的社会现象,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也就是婚姻关系。婚姻虽具有自然关系的一面,而更主要的则是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关系的性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并受社会的政治、法律、道德、习惯等上层建筑的影响。婚姻纠纷是指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各种纠纷的总称。   (二)、调解婚姻纠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是指男女婚姻当事人都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结婚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和家庭的形式。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刑法也规定重婚是犯罪行为。   3、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子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三)、几类婚姻纠纷的调解   1、婚约纠纷   所谓婚约就是婚姻的约定。预定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虽订婚不是法律必经程序,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中国,订婚现象仍然存在,因解除婚姻而发生的婚约仍然存在。在调解婚约纠纷时,首先要查明事实真相。依据《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情况,找准症结,对症下药。   (1)、订婚不是法律程序,法律既不禁止,也不保护。也就是说婚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只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方要解除婚约不必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双方要解除即可解除。   (2)、对于互相赠送的消耗性物品或因订婚宴消耗的物品,不支持返还。   (3)、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给对方的价值较高的物品,如金戒指、家用电器、电脑、汽车及大额礼金等,应当以不当得利为依据,责令对方返还,但必须考虑到双方实际经济情况。如果一方提出所谓的“青春费”“名誉费”时,不予支持。   (4)、对于为解除婚约而引起的打砸抢等侵犯他人财产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责令侵权行为人向无责任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实,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于借订婚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区别性质和情节,报告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民事责任。   2、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就是婚姻纠纷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争执。在调解时,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并注重处理好以下问题:   (1)、正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依据是《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确定。   (2)、人民调解员无权解除离婚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告知当事人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办理离婚事宜。   (3)、依法明确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教育问题。应根据《婚姻法》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作调解。   (4)、调解离婚纠纷时,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住房问题。依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情合理地解决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和住房争议。   (5)、关于离婚时经济帮助问题。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另一方有条件地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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