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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应当注意的问题

来源:霍邱律师   网址:http://www.lawhqls.com/   时间:2022/6/10 15:33:24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应当注意的问题是什么?对此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应当注意当事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证据审查、传唤被告不到庭等问题。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一、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应当注意的问题

  鉴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存在的难点,法院在审理被告缺席的离婚案件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的重点。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亲属也不知道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方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

  第二、正确谨慎的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方式既要规范又要实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多种多样,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这些送达方式虽然是合法的,但却有时是不合理的。因为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而外出打工族中,靠体力求生者占绝大多数,他们不可能看得到国家级的刊物人民法院报或者省级刊物,因而无从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地,更不可能看到张帖在原住所地的公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慎用公告送达方式,必须公告送达的,还应尽量查明被告的大致去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时,变两种送达方式选择适用为同时适用,使公告更接近被告,尽可能提高其看到公告的可能性。

  第三、认真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离婚案件既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又涉及子女抚养以及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很难查清案件事实。因此在审理涉及被告不到庭特别是公告送达后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要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第四、努力做好未到庭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向其讲解公告送达的有关法律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第五、对经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审判人员更要慎重处理,要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将被告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等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和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愿到庭参与诉讼的问题

  二、离婚缺席判决的条件

  (一)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传票后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过来起诉原告的时候,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三)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经下落不明了,法院如何传唤被告才能将离婚缺席判决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

  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在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后,才可以公告送达,才能对离婚缺席判决。

  三、宣告失踪缺席判决离婚的法律后果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第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无需再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可以依照《继承法》取得被宣告死亡方的遗产;在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前,该婚姻关系不存在;如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时,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以下情况除外:(1)生存配偶再婚且再婚关系依然存在的;(2)生存配偶再婚后又离婚的;(3)生存配偶再婚后其再婚配偶又死亡的。

  第二,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仍继续存在,除非其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判决。离婚后失踪一方重新出现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第三,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缺席判决离婚的法律后果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其婚姻关系依法解除,除双方复婚外不存在夫妻关系恢复问题。

  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当事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证据审查、传唤被告不到庭等。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平台律师,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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