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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如何判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来源:霍邱律师   网址:http://www.lawhqls.com/   时间:2015/7/7 10:21:43

  本文介绍如何判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损害程度进行了判定和解释。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明确损害结果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明确损害的范围或者损害的计算标准。《婚姻法》第 46条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司法解释一》第28条做了补充,该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因侵害行为有差别,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我们在这里分别论述于下:

  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为构成了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神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于产生的医药。另外,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亦应计算在内。

  1、须有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受损害的直接原因,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般只需确认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离婚,即可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间提出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按婚内民事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2、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致使无过错配偶遭受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其中财产损害应限于因离婚所遭受现有的财产权益的损失。对于因离婚所遭受期待财产权益的损失或因离婚而终止的婚姻财产权利遭受的损失(如抚养费、遗产继承权、保险收益权、离婚诉讼费用等损失)则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非财产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主要指过错配偶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违法行为,而使无过错方人身权利(配偶权、生命健康权)遭受侵犯而受到的损害。精神损害则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或创伤的损害。

  3、须有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而导致的离婚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婚姻家庭义务,侵犯了他方的合法的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的违法表现在违反一夫一妻原则,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婚姻义务,侵犯他方合法婚姻(配偶权、同居权等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其违法性表现在违反男女平等原则,违反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以及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侵犯他方人身权力(配偶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力。

  4、须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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