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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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双方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离婚

来源:霍邱律师   网址:http://www.lawhqls.com/   时间:2015/6/2 10:26:00

  原告赵钠剑?校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川市永荣镇白云寺村长山顶村民小组。

  被告刘泽书,女,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赵心平与被告刘泽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长述、高健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06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心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信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泽书经本院公告传唤,现公告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心平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于1992年6月12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3月9日生育一子赵勇,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性情、脾气古怪、好吃懒做、婆媳关系处理不好,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3年3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泽书未出庭参加应诉,也未作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2年6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3年3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赵勇。婚后因原、被告性格差异,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称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3年3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原告称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永川市永荣镇白云寺村长山顶村民小组一楼一底砖房一套,原告表示暂不作分割、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因婚前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3年3月原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互未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表示暂不作分割,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子女由原告抚养教育为宜,且子女赵勇亦表示愿意跟随原告居住生活,由被告适当给付子女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赵心平与刘泽书离婚。

  二、婚生子赵勇由赵心平抚养教育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由刘泽书从2006年6月1日起给付子女生活费1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的二分之一。限每年的3月、9月结算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600元,由赵心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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